天柱县第二中学教育惩戒实施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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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9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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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柱县第二中学教育惩戒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、管理学生的职责,维护师道尊严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、健康成长,根据教育法、教师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,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,对违规违纪、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、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,使学生引以为戒,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。
第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、校规校纪、社会公序良俗、法律法规,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、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,教师和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。
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育人为本。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、符合育人规律,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、增强自律、改过向上的目的。
(二)合法合规。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,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,遵循法治原则,程序正当、客观公正。
(三)过罚适当。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、年龄、个性特点、身心特征、认知水平、一贯表现、过错性质、悔过态度等,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,实现最佳教育效果。
(四)保障安全。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、判断行为性质,并注意方式、场所和环境的安全,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。
第二章 教师惩戒种类
第五条(一般惩戒) 教师在课堂教学、日常管理中,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,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:
(一)点名批评;
(二)责令赔礼道歉、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;
(三)适当增加运动要求;
(四)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;
(五)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、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;
(六)课后留校教导;
(七)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。
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,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,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,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,暂时隔离。
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,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(以下称家长),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。
第六条(较重惩戒)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,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,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,并应当通知家长:
(一)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、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;
(二)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;
(三)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;
(四)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、行为规则教育;
(五)要求家长到校陪读;
(六)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。
第七条(严重惩戒) 学生违规违纪、行为失范,屡教不改的,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,或者有欺凌同学、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,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:
(一)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,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;
(二)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;
(三)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,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、矫治;
(四)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;
(五)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。
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,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,学校可以给与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。
学生行为涉嫌违法、犯罪的,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、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、刑事处罚的学生,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,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。
第八条(强制措施)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、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,应当予以制止、暂扣并通知家长,情况严重的,应当报告学校。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。违法、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;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,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、储物柜等进行检查。
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,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。
第三章 学校惩戒的种类
第九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惩戒有以下五种类型:
1.通报批评;
2.警告;
3.记过(情节严重的,要家长带学生回家教育3-7天)
4.留校察看;(情节严重的,要家长带学生回家教育7天)
5.退学(劝其退学、开除学籍)。
第十条 几种减轻或者免于惩戒的情况:
1.情节特别轻微的;
2.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;
3.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对违纪(或者犯罪)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;
4.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纪的;
5.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,并有贡献的;
6.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的。
第十一条 几种加重惩戒的情况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加重一级惩戒:
1.有较严重后果、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损坏学校声誉的;
2.违纪后,不承认错误、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的;
3.屡犯不改的;
4.在处理违纪事件中发现曾经违反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,且情节恶劣的;
5.教唆或者胁迫、诱骗他人违纪的;
6.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,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、威胁的;
7.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,用钱财或者以其他形式私下解决的;
8.对检举人、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。
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惩戒,经教育不改的,可给予开除学籍惩戒。
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纪律除给予惩戒以外,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:
1.凡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惩戒的,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评比和接受资助的资格;当学年已经发放的助学金全额追回。
2.损坏、破坏公物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;
3.因打伤他人受到纪律处分的,应承担医疗、医药费,并赔偿经济损失;
4.偷盗、敲诈、勒索他人现金或财物者,应全额退还给对方;
5.在赌博违纪行为中,赌资、赌具一律没收,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;
6.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,在升学、就业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。
第十三条 对学生惩戒材料和解除惩戒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惩戒
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通报批评:
1.爬门、爬窗、爬水管等危险行为者;
2.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、教学区者;叫外卖者;
3.随意张贴、乱涂画,或随意撕毁学校通知、布告者;
4.本学期内累计迟到5次以上或旷课1—3课时者;
5.以虚假理由请假者;
6.经常在校内乱扔杂物、污染环境者;
7.抵制管理出言不逊者;
8.在公共场所起哄、喧闹,或说脏话、骂人,不听劝阻者;
9.晚寝、午休不遵守作息时间和相关纪律者;
10.不服从批评教育;
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警告处分:
1.一学期内受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,再次出现第九条情形者;
2.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4—30 课时者;
3.无故离校或旷课3天者;
4.偷窃公、私财物折价 100 元以内者;
5.隐匿、毁弃或私自拆他人邮件者;办假学生证者;
6.休息时间内擅自窜访宿舍者;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;
7.有侮辱、诽谤他人言行者;有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现象者;
8.校园内故意毁坏花草树木者;故意毁坏学生证者;
9.不服从批评教育,多次携带违禁物品,故意顶撞老师者。
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:
1.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;抽烟行为者;
2.不服从批评教育,携带智能手机、私藏私用手机;夜不归宿、混出校园等;
3.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,造成较大损失者;闹事、打架者(情节轻);
4.在宿舍内存放火柴、火机等引火器物,或擅自使用充电、用电装置者;
5.本学期内累计旷课 31 课时者;
6.偷窃公、私财物,折价100—300元者;
7.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者;
8.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抵制管理,翻越学校围墙者,影响较坏者;混出校园者;
9.夜间怪叫或敲击物品,故意扰乱休息秩序者;
10.男女生不正常交往或有恋爱行为倾向者;
11.无故不参加期中、期末考试者;
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后,学部或政教处要求家长带学生回家教育3-7天,认识清楚了,写好认识和保证书,家长签字,班主任同意后,方可返校学习。
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- 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者;闹事、打架者(情节较重);
- 不服从批评教育,多次携带智能手机、私藏私用手机、叫外卖、抽烟、恶意顶撞老师者;
3.偷窃公、私财物,折价 300—600 元者;
4.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;
5.本学期内累计旷课31课时,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外出上网吧者;
6.收看、传阅、传播淫秽书刊、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,影响较坏者;
7.私自拆、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,违章使用电器者;
8.在校酗酒,并借酒滋事造成后果,情节严重者;多次混出校园者;
9.有恋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,或经常骚扰异性同学者;
10.敲诈、勒索他人财物者;
11.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抵制管理,影响极坏者;
12.私自夜不归宿者;
13.将酒水带进校内者;
14.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、鞭炮或故意摔坏公、私物品者;
15.与上述情形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情况。
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,学部或政教处要求家长带学生回家教育7天,认识清楚了,写好认识和保证书,家长签字,班主任同意后,方可返校学习。
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劝其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,移交公安、司法有关部门处理。
1.违反宪法、破坏安定团结,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者;闹事、打架者(情节严重);
2.触犯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或触犯法律,虽未受到刑事处罚,但情节严重者;
3.偷盗现金、蓄意破坏或偷盗财物折价600 元以上者;
4.参与打架者;
5.本学期内累计旷课31课时以上者;
6.酗酒并危害他人或者危害公共设施,性质恶劣,影响极坏者;
7.多次吸烟屡教不改者;
8.聚众赌博的主要组织者;
9.恋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,或多次骚扰异性同学拒不改正者;
10.利用互联网、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发布有害信息,且影响较坏者;
11.有吸毒行为者;
12.屡次违反学校纪律,受到纪律处分后,经教育不改者;
13.留校察看期间故意违反学校纪律的;
14.私藏、携带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、菜刀等管制刀具者;
15.与上述情形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情况。
告知家长来校办理离校手续,带学生回家。
第五章 惩戒程序
第十九条 查清事实。
发生学生违纪行为时,班主任配合学部、综治办,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,查清事实,了解前因后果,做出调查笔录。发现有违法、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,待司法机关有处理结果后,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,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二十条 决定惩戒。
查清事实后,由政教处会同学部,依据“第四章”规定的条款,对违纪学生做出惩戒决定或意见,并填写惩戒登记表存档。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惩戒,由学部提出处理意见,学校政教处审批公布;留校察看和劝其退学(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)由政教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后,政教处公布;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,劝其退学(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)须报教育局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 解除惩戒。
受警告、记过惩戒的学生,至文件下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悔改表现的,可解除其惩戒。受留校察看惩戒的学生,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惩戒;有明显进步的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惩戒;经教育不悔改的,给予勒令退学(开除学籍)惩戒。
提出解除惩戒时应当有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,班主任和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政教处审核,并填写撤销惩戒登记表存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22年8月 21日 起开始执行。公布于班主任总群。
第二十三条 共青团员违反学校纪律的,除了行政惩戒,同时还要受团纪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学校政教处。
相关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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